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二、数据、数据处理、数据安全定义
1. 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2.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3. 数据安全: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三、数据安全职责机关
1.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3.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4.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四、数据安全与发展要点
1.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创新应用。
2.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3. 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4. 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5. 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6. 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
7. 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8. 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
五、数据安全制度
1. 确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重要程度和风险级别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
2. 明确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制度,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3. 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4. 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5. 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6. 贸易措施: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六、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任主体及义务
1. 数据处理者
• 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 加强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 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2.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
• 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对数据处理活动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4.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5.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七、政务数据安全与开发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职责:
• 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严格批准,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及时、准确公开政务数据。
• 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
八、法律责任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境内的组织、个人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境内的组织、个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境内的组织、个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境内的组织、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境内的组织、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 数据合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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