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数据转化为有价值的资产,已成为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获取竞争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
当其他公司通过数据拿到银行贷款扩大生产时,当竞争对手的数据估值吸引来战略投资时,已经不用再问"数据能当饭吃吗"。2024年的市场已经给出答案——不会运营数据的企业,将会被时代淘汰。
一、数据资产的定义
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资源
“数据资源”是指能为企业带来价值的数据的集合,包括企业内部的数据,以及外部的市场调研数据、用户生成数据等。数据资源不仅指原始的数据,还包括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后能够得到的有价值的信息和洞察力。
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与传统资产不同,数据资产具有非物质性、可重复使用性、增值性和时效性等特点。数据资产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具有实体形态,而是以数字形式存在于各种信息系统中。它可以被多次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价值。
数据产品
数据产品是将数据资产进行加工、处理和整合后形成的具有特定用途和价值的产品。
数据产品可以是数据接口、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工具、数据驱动的应用程序等。数据产品的特点是具有针对性、易用性和可定制性,能够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二、数据资产相关的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数据局等发布的各类政策文件是当下数据资产入表的重要合规依据,下图是对国家层面就数据资产相关政策进行的归纳和梳理
三、数据权属的定义
数据资产化的前提是确认数据的权属,只有数据权属主体明确且权利内容清晰,数据才能在市场上进行有效的交易和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数据财产权奠定了民法上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尚未对数据产权的内涵进行界定,中央政策文件和部分地方立法进行了相关探索。
《数据二十条》首次提出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 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四、数据产权登记的方式
数据产权登记,是将数据的有关权益信息在政府或第三方机构或平台中予以登记,对数据相关权属以登记的方式进行确认。
01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截止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确定将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17个地方作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区,由各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02 数据产品/资产登记
包括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发放的《数据资产登记凭证》、上海数据交易所发放的《数据产品登记凭证》、西部数据交易中心颁发的《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等;
03 数据资源公证登记
2023年8月,江西省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在全国率先采用全链路公证模式提供审核、存证、确权、登记、出证全流程服务;
04 数据要素登记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采用数据要素登记方式,可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颁发《数据要素登记证书》。
五、数据确权的合规要点
01 数据来源合规
1)通过公开渠道收集数据的, 主要考量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侵入加密网站和系统、非法获取访问权限、干扰网站和系统运行等违法收集方式,是否存在违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情形;
2)通过协议获取数据的,主要考量是否具有相应的数据收集和使用相关的授权、协议或文件,数据提供方是否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数据采集应当取得的特殊资质、许可或备案(如适用);
3)在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通过自身信息系统生产数据的,主要考量数据的生产和处理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权属不清的情形。涉及个人数据的,还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就个人信息收集的相关要求。
02 数据内容合规:
数据内容应合法合规,且不应当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交易和流通。一般而言,数据内容合法合规的审查包括:是否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争性财产权益)等。
03 数据处理合规
除明确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合规性外,也需保证数据处理活动合规,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建立了数据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是否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是否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加工、转移等采取了必要的加密和安全措施等。
六、数据盘点的工作要点
数据资产范围的确定
基于对初筛数据资源详细的数据规模、字段和应用价值分析,筛选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或组织收益的优质数据资产,为数据资产的确权和入表提供有力支撑。
元数据的准确采集
元数据的采集覆盖“业务元数据、技术元数据、操作元数据”三大维度,需要包括并不限于数据名称、数据类型、数据来源、数据格式、数据责任人、数据使用频率、数据安全级别、存储方式、存储量、数据表数量、数据项数量、数据记录数量、数据周期以及数据字典表等相关资料。元数据的采集过程中,对数据库只查看不操作,保障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
数据真实性验证:
通过对被盘点主体提供的应用开发方案、设计文件、数据产品说明书、接口规范文档、技术方案文档、数据字典、接口测试文档、系统测试文档、项目验收文档等材料进行查验。
此外,通过“平台管理端+数据库+开发文档”三重查验,与数据资产开发方核对一致性,重点核验数据库中的数据存储、使用场景,数据体量等。
七、数据资产化的方式
数据资产化在国内正处于不断发展阶段,目前典型的实践路径主要包括:
01 数据资产入表
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可以对相关数据资源进行会计核算,将符合要求的数据资源列入资产负债表,即“数据资产入表”,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多家企业实现数据资产入表;
数据交易
《数据安全法》19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为确保数据合法流通提供了立法支持。数据交易场所分为场外和场内,场外交易由企业或个人之间自主进行,而场内交易系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据公开报道,截至2023年8月,全国已成立48家数据交易机构;
数据资产质押贷款
即贷款申请人将所持数据资产质押给银行而取得贷款,实践中,不少银行和企业已经开始落地各类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后面有详细讲解);
数据资产证券化
数据资产证券化系以数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国内已有数据资产化的相关实践;
数据资产出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据公开报道,目前已有企业实现以数据资产作价入股。
八、企业哪些数据可以作为资产?
根据《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故判断数据资源是否能确认为资产应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2)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数据资产具体是作为“无形资产”还是“存货”入表,关键在于判断相关数据资产系“企业使用”还是“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
来源:中通服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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